您好,欢迎来到烟台大学核装备与核工程学院网站!
请输入搜索信息:

College of nuclear equipment and nuclear engineering

教学规章
教学规章

烟台大学核装备与核工程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价小组工作条例

2018-10-1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检查工作,现结合学校与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与评价小组(以下简称“督评小组”)负责全院教学监督、检查、指导与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全院各教学单位和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评小组工作,并按要求接受督导,不可拒绝检查督导。

第二章督评小组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督评小组在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的指导下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评小组的成员应由系主任和骨干教师组成,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教学检查的各项工作。组员若干名,秘书1名。

第三章小组成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

第七条 关心学院发展,乐于奉献,尽职尽责。

第八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九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教学效果良好,治学严谨,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动态。

第十条 熟悉学校及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高校教龄5年以上。秘书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章小组成员的选聘

第十二条 小组成员由各系推荐或个人申请,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小组成员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章小组成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院(部)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本单位督评专家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五条 对本单位教师开出的课程进行全覆盖督导,并对青年教师进行重点指导。

第十六条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

第十七条 对学院教改研究和课程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审查教学改革研究和课程建设的选题,监督相关课题研究的进展;

第十八条 监督学院本科教学全过程的规范性和资料的完备性,包括:1)教学及管理方面的规范性和资料完备性;2)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过程的规范性和资料的完备性;3)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过程的规范性和资料的完备性;4)各项教学成果及教学管理最终资料的完备性。

第十九条 对全院的课程尤其优质课程、新开课程及教学效果评价有争议的课程,进行随机或针对性听课。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附件1)并及时提交。

第二十条 巡视检查本单位日常教学秩序,重点检查学期初和“节日长假”前后的教学秩序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附件2),巡视检查本单位各种考试、实验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工作,了解教风、学风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教学或教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单位各教学环节(如毕业设计、试卷等)及学年教学工作评估进行自查自评。

第二十二条 组织召开本单位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落实解决。

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教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今后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督评专家开展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并由学院(部)存档。

第六章 小组成员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组长负责制定或修订督评小组工作条例,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配各成员的工作,定期召开督评小组工作会议;完成规定的听课、座谈任务。

第二十七条 督评小组成员接受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熟悉所负责方向学校和学院的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与相关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对相关文件或工作程序的意见或建议;完成规定的听课、座谈任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负责督评小组资料收集、统计和提交,相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负责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成绩的汇总。

第二十九条 督评小组工作严格依据已经发布的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或规定进行(说明: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可以提出建议、并上报,但是在相关建议被学院通过和公布前,不得作为工作依据),不得干预学院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不得越俎代庖代替管理人员或教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督评小组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部署或总结本学期工作、进行下学期开学阶段的工作安排。

第七章 小组成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加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阅读相关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作津贴制,各类教学检查工作折算成学时数,由学院按学时每学期一次性计发津贴。

第三十三条 督评专家可以减免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不超过30学时),兼任校、院(部)两级督评专家者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四条 每一任期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8月16日

上一条:烟台大学核装备与核工程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价小组及秘书名单 下一条:烟台大学核装备与核工程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联系电话:0535-6903650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邮编:264005
Copyright © 2018 nenec.yt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