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突出学校事业发展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贡献导向、质量导向、成效导向,促进学校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更好地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烟台大学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方案》(烟大党发〔2021〕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注重绩效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和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高水平大学建设任务、学科评估、省事业单位分类考核、博士授权单位申报以及学校“十四五”规划涉及的学校事业发展关键性核心指标为主要参考,兼顾不同主体类型、不同学科属性的特色内容,分级分类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标准,实行绩点评价制度。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按照教学研究类、自然科学研究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文学艺术体育实践成果类、人才项目类、学科专业平台团队类、党建思政类、校外荣誉类共8种业绩类别分别制定(见附件1-8)。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绩点类别及评价标准调整需由学校教育评价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行。
三、绩点适用范围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绩点、自然科学研究类绩点、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绩点、教学研究类绩点、学科专业平台类绩点、人才项目类绩点、党建思政类绩点、校外荣誉类绩点适用于中层单位年度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等。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绩点、自然科学研究类绩点、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绩点、教学研究类绩点、人才项目类绩点适用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期考核、人才引进、学科带头人聘任与考核、导师聘任与考核等。
(三)除以上列明适用范围外,其他未涵盖事项使用绩点由教育评价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各类绩点适用规则由相应的考核、聘任等办法规定。
四、其他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研究类业绩评价办法
2.自然科学研究类业绩评价办法
3.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业绩评价办法
4.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业绩评价办法
5.人才项目类业绩评价办法
6.学科专业平台团队类业绩评价办法
7.党建思政类业绩评价办法
8.校外荣誉类业绩评价办法
附录:1.合作类业绩绩点分配办法
2.教育教学研究类学术期刊目录
3.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学术期刊目录
附件1
教学研究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研究类成果、项目及获奖的等级认定,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类成果、项目及获奖分类分级认定,突出质量导向、目标导向,坚持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评审或立项的教学成果、项目及获奖。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学校组织评选表彰的高等教育类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等级认定
A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A1:特等奖;A2:一等奖;A3:二等奖。
B级:山东省教学成果奖
B1:特等奖;B2:一等奖;B3:二等奖。
C级:烟台大学教学成果奖
C1:特等奖;C2:一等奖;C3:二等奖。
第三章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六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包括由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正式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七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级认定
A级:由教育部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B级: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B1:山东省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重大项目;
B2:山东省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
B3:山东省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面上项目、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C级:其他厅(局)、学校批准立项并已结题的项目或相关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C1:教育部高教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其他厅(局)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烟台大学本科、研究生及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特别资助项目;
C2:烟台大学本科、研究生及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资助项目;
C3:烟台大学本科、研究生及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资助项目。
第四章 课程建设项目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八条 课程建设项目包括由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以及学校认定的课程。
第九条 课程建设项目等级认定
A级:由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课程。
B级:由山东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课程。
B1:省级一流课程;
B2: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及案例库、继续教育数字共享课程、成人高等教育特色课程。
C级:由烟台大学认定的校级课程。
第五章 教材项目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十条 教材是指正式出版的、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不包括相关教辅资料、习题集、文集等)。
第十一条教材项目等级认定
A级:全国优秀教材建设奖(含优秀教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马工程”教材(含首席专家、专家)。
B级:山东省高等教育优秀教材。
C级:在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等10家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D级:在除以上10种出版社之外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E级:在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以外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第六章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阐释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的学术文章。论文必须全文发表于最新的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认定的高等教育研究类学术期刊和专业类期刊的教学研究栏目,且须不少于2个版面,发表在增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计分。其中,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为准。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等级认定
A级: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研究A类期刊(见附录),《新华文摘》(主体转载),SCI、SSCI一区收录期刊;
B级: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研究B类期刊(见附录),SCI、SSCI二区收录期刊;
C级:除A、B类期刊以外的CSSCI(不含扩展版与集刊)期刊,《中国教育报》(2000字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类文章),《新华文摘》(论点摘编),A&HCI收录期刊,SCI、SSCI三区收录期刊;
D级:CSSCI集刊,SCI、SSCI四区收录期刊;
E级:中文核心期刊;
F级:最新版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认定且与教师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高等教育研究类论文。
第七章 教师教学比赛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十四条教师教学比赛指由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组织举办的教师教学比赛。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比赛等级认定
A级: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比赛、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比赛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全国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等综合类教师教学比赛项目。
A1:一等奖;A2:二等奖;A3:三等奖。
B级: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单项类比赛和山东省教育厅主办的高校教师教学类综合比赛等。
B1:一等奖;B2:二等奖;B3:三等奖。
C级: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课程、微课类比赛,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发展指数评价的教师教学竞赛项目中A、B级以外的教学竞赛,山东省教育厅主办的高校教师教学单项类比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实验教学仪器类创新大赛。
C1:一等奖;C2:二等奖;C3:三等奖。
D级:由烟台大学主办的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和教师教学创新大赛。
D1:一等奖;D2:二等奖。
第八章 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是指教师指导学生撰写的校级、省级优秀本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等级认定
A级: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
B级: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
C级:校级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奖。
D级: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
第九章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指导学生竞赛获奖是指教师指导的学生在各类综合性和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等级认定
A级: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A1:第一等级奖励;A2:第二等级奖励;A3:第三等级奖励。
B级:A级竞赛的省级决赛,除A级竞赛之外的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有关竞赛、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务院其它部委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B1:第一等级奖励;B2:第二等级奖励;B3:第三等级奖励。
C级: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组织举办的全国学生学科竞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山东省研究生优秀成果奖。
C1:第一等级奖励;C2:第二等级奖励;C3:第三等级奖励。另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等级认定C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C2: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D级:与国家级、国家学会级竞赛相应的省级竞赛,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学科竞赛,烟台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奖。
D1:第一等级奖励;D2:第二等级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上成果、项目及获奖按照最高等级进行认定,避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均指一级学会或委员会,不包含分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8〕6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章、文件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说明:与校外人员合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完成的成果等,按单位位次计算绩点,计算公式为:n/2m-1,(n为该项业绩赋分值;m为我校在该业绩中的位次)。
附件2
自然科学研究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破除自然科学研究类业绩评价中的不良导向,培育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烟台大学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方案》(烟大党发〔2021〕1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等级认定,本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前沿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和国家重大需求满足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等业绩的等级认定与评价。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类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类,其中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国际(地区)合作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等。科研项目信息均需包含项目名称、课题组成员、项目起止时间、立项经费额度、项目研究内容与目标等内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等级认定
(一)纵向项目
A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
B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联合基金(立项经费200万元以上);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到账经费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国家重大项目课题(单位主持)等。
C级:
C1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面上项目、国际合作基金等);山东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等。
C2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经费20万元以上或青年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到账经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国家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到账经费60万元以上)等。
C3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专项项目、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
D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招标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到账经费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30万以上)等。
E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基金、面上项目、联合基金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15万元以上);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山东省专利导航项目;其他部委科研项目等。
F级:山东省其他厅局级项目;烟台市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
A级:专利转化累计到账经费400万元以上;单个到账经费400万元(不含外拨协作经费,下同)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600万元(不含外拨协作经费,下同)以上的项目。
B级:专利转化累计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单个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C级:专利转化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单个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以上的项目。
D级:专利转化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单个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75万元以上的项目。
E级:专利转化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单个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研究成果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六条研究成果分类研究成果是指烟台大学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授权的职务专利、制定的标准等。
第七条学术论文分类与等级认定
1.学术论文分类
论文类成果是指在学术期刊(3000字/单词以上或2个版面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学术论文来源包括:SCI(科学引文索引)、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Nature Index(自然指数)、EI(工程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国家一级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期刊等。
2.学术论文等级认定
论文类成果根据最新版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大类分区情况以及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期刊引文、自然指数期刊收录情况进行等级认定。
A级:
A1: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论文。
A2:在Nature子刊、PNAS(《美国科学院院报》)发表的论文;被评为年度“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国际学术论文”。
B级: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发表的论文;在SCI一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在ESI学科(22个)引文量年度排名前2位的期刊发表的论文;在自然指数收录期刊(82种)发表的论文。
C级: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发表的论文;在SCI二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国家一级学会推荐的国际A类会议论文。
D级: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非北大中文核心期刊除外)发表的论文;在SCI三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国家一级学会推荐的国际B类会议论文。
E级:在SCI四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在EI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F级:在CSCD期刊发表的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发表的论文;《烟台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第八条 学术著作分类与等级认定
1.学术著作分类
(1)专著:独立或合作撰写的原创性自然科学学术著作。
(2)译著:翻译或编译的自然科学学术著作。
2.学术著作等级认定
A级:在中国农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科学普及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简称“一类出版社”)出版并公开发行的专著。
B级:“一类出版社”出版并公开发行的译著。
C级: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并公开发行的专著。
第九条应用性成果分类与等级认定
1.应用性成果分类
应用类成果主要包括标准、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2.应用性成果等级认定
A级: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际标准。
B级:以第二单位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际标准;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
C级:以第三单位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际标准;以第二单位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行业标准;在美国、欧盟和日本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D级: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际标准;以第三单位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以第二单位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行业标准;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省级标准;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在国内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E级: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以第三单位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行业标准;在国内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F级:参与制定并被颁布执行的行业标准、省级标准。
第四章 科研奖励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十条 科研奖励分类科研奖励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科学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专利奖、外观设计奖等,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部委、山东省其他厅局级政府、行政单位颁发的优秀成果奖等。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等级认定
A级:
A1级: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A2级: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A3级: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
B级:
B1级: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
B2级: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二等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
C级:
C1级: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
C2级: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C3级: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
D级: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E级: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厅局级单位评选的学术成果奖的最高奖。
F级: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厅局级单位评选的学术成果奖的第二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成果及奖励,一般是指以“烟台大学”为第一标注单位、我校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业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博士后研究者除外(须标注烟台大学,不标注者不予认定等级及核算绩点)。其他合作情况需同时标注其他单位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烟台大学实际排名计算绩点。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第一标注单位为烟台大学、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校内人员时,论文仅限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须出具放弃使用授权声明。
第十四条 在自然科学研究类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的等级认定过程中如果出现本办法未做规定的科研业绩,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启动“一事一议”,由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的完成者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报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确定科研业绩等级,报学校研究批准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8〕69号)废止,其他规章、文件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说明:
1.烟台大学为第一标注(承担或完成)单位、校内人员合作取得的项目、成果、奖励,可参照《合作类业绩绩点分配办法》分配。
2.烟台大学为非第一标注单位校内外合作发表的论文分为如下两种情况:第一,我校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照公式n/2m-1计算绩点(n为该项科研业绩绩点值,m为烟台大学在该奖励或成果中的实际位次,下同);第二,我校科研人员非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照公式n/2m计算绩点。烟台大学为非第一标注单位或完成单位合作完成的奖励和除论文之外其他成果,按照公式n/2m-1计算绩点。烟台大学为非第一单位获批的纵向项目(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按横向科研项目以到账经费认定等级。
3. 凡本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概念均包含该数量,如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00字以上,含3000字,以此类推。
4.纵向项目绩点立项、结项各占50%,延期结项2年以内者,每年扣除项目绩点的10%,延期结项2年以上者,不再计算结项绩点。
5.E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立项经费少于10万元,按同等级别的50%计算绩点;重大项目子课题按认定等级的80%计算绩点;自筹经费项目待经费全部到账后认定相应等级。
6.上表所列横向项目绩点是横向项目的基础绩点,仅用于学校各类考核、评审、人才招聘与评价等工作。科研业绩量化绩点按照公式(绩点=经费数(元)/500)计算,专利转化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下、单个到账经费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或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照此执行。
7.依托单位变更为烟台大学的科研项目,转入经费占立项总经费(即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之和)65%以下者,按照转入经费占立项总经费比例计算绩点。
8.学校为主促成的横向合作项目等,绩点不计入二级单位和个人。
9.导师指导学生发表的烟台大学为第一单位的论文,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计算绩点。
附件3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破除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业绩评价中的不良导向,培育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烟台大学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方案》(烟大党发〔2021〕1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等级认定,本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理论研究与服务社会相结合、学术研究与指导实践相统一,突出理论创新、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等业绩的等级认定与评价。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类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两类,其中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国际(地区)合作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等。科研项目信息均需包含项目名称、课题组成员、项目起止时间、立项经费额度、项目研究内容与目标等内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等级认定
(一)纵向项目
A级: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B级: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到账经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等。
C级:
C1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C2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国家艺术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到账经费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15万元以上)等。
D级:
D1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立项经费10万元以上);部委重大科研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等。
D2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立项经费10万元以下);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部委重点科研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8万元以上)等。
E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部委科研一般项目(重大、重点项目除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专项项目(重大、重点项目除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 (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F级: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山东省其他厅局级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
A级:单个到账经费400万元(不含外拨协作经费,下同)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600万元(不含外拨协作经费,下同)以上的项目。
B级:单个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C级:单个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以上的项目。
D级:单个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75万元以上的项目。
E级:单个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研究成果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六条 研究成果分类研究成果按照成果属性及发布形式,分为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应用性成果三类。
第七条 学术论文分类与等级认定
1.学术论文分类学术论文成果是指在学术期刊(3000字/单词或2个版面以上)、报纸(2000字以上)上发表的学术文章。学术论文来源包括:CSSCI来源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列刊物,分为CSSCI期刊、CSSCI集刊和CSSCI扩展版三类;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SSCI是指入选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期刊;A&HCI是指入选美国《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t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的期刊。
2.学术论文等级认定
A级:
A1级: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
A2级: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见附件)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主体转载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4000字以上理论文章;在SSCI一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
B级:在学校认定的B类学术期刊(见附件)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2000字以上理论文章;在SSCI二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在CSSCI期刊发表且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主体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主体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
D级:在A、B、C级之外CSSCI(不含扩展版与集刊)期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主体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主体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的2000字以上理论文章;在A&HCI、SSCI三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
E级:在CSSCI集刊发表的论文;在SSCI四区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
F级:在CSSCI扩展版发表的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发表的论文。
第八条 学术著作分类与等级认定
1.学术著作分类
(1)专著:独立或合作撰写的原创性学术著作。
(2)译著:独立或合作翻译的学术著作。
(3)古籍整理:在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等方面开展学术研究的著作。
2.学术著作等级认定
A级:在《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9〕75号)中所列“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一类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学习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资助出版的著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出版的著作。
B级:“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古籍整理著作;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出版的专著;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学术专著。
C级: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并公开发行的译著、古籍整理著作。
第九条 应用性成果分类与等级认定
1.应用性成果分类应用类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专家建议、成果要报、发展规划、皮书等。
2.应用性成果等级认定
A级: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获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主要观点被国家级部门政策、文件采纳的成果。
B级: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及同等层级的《专报》《要报》《内参》等采用的成果;主要观点被省部级部门政策、文件采纳的成果。
C级: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主要观点被市厅级部门政策、文件采纳的成果;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智库成果等。
D级:省厅级单位正式文件采用的成果;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智库成果等。E级:获市厅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F级: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智库成果。
第四章 科研奖励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十条 科研奖励分类科研奖励是指以各级政府机关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部委、山东省其他厅局级单位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等级认定
A级:
A1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
A2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B级:
B1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
B2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其他部委评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金奖或最高奖。
C级:
C1级: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和评论类)一等奖;其他部委评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次奖励。
C2级: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和评论类)二等奖;其他部委评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次奖励。
D级: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和评论类)三等奖。E级: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厅局级单位评选的学术成果奖一等奖、金奖或最高奖。
F级: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厅局级单位评选的学术成果奖二等奖、银奖或第二等次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成果及奖励等,一般是指以“烟台大学”为第一标注单位、我校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业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博士后研究者除外(须标注烟台大学,不标注者不予认定等级及绩点)。其他合作情况需同时标注其他单位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烟台大学实际排名计算绩点。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第一标注单位为烟台大学、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校内人员时,论文仅限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须出具放弃使用授权声明。
第十四条 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的等级认定过程中,如果出现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产生重大影响的科研业绩,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启动“一事一议”,由完成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评审,报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确定科研业绩等级,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8〕69号)、《烟台大学人文社科A类B类期刊目录(2016年修订)》(烟大校发〔2016〕21号)同时废止,其他规章、文件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社会科学处。
说明:
1.烟台大学为第一标注(承担或完成)单位、校内人员合作取得的项目、成果、奖励,可参照《合作类业绩绩点分配办法》分配。
2.烟台大学为非第一标注单位校内外合作发表的论文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我校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照公式n/2m-1计算绩点(n为该项科研业绩绩点,m为烟台大学在该奖励或成果中的实际位次,下同);第二,我校科研人员为非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照公式n/2m计算绩点。烟台大学为非第一标注单位或完成单位合作完成奖励和除论文之外其他成果,按照公式n/2m-1计算绩点。烟台大学为非第一单位获批的纵向项目(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按横向科研项目以到账经费认定等级。
3.凡本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概念均包含该数量,如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000字以上,含2000字,以此类推。
4.科研项目立项、结项各占该项目总绩点的50%,分别在立项年度和结项年度计算;延期结项2年以内者,每年扣除该项目总绩点的10%,延期2年以上且已超出项目计划的最终完成期限仍未结题者,剩余绩点不再认定及核算。
5.E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立项经费少于2万元者,按同等级别的50%计算绩点;重大项目子课题按认定等级的80%计算绩点;自筹经费项目待经费全部到账后认定相应等级。
6.上表所列横向项目绩点是横向项目的基础绩点,仅用于学校各类评审、人才招聘与评价等工作。科研业绩量化绩点按照公式(绩点=经费数(元)/500)计算,单个到账经费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或累计到账经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照此执行。
7.依托单位变更为烟台大学的科研项目,转入经费占立项总经费(即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之和)65%以下者,按照转入经费占立项总经费比例计算绩点。
8.学校为主促成的横向合作项目等,绩点不计入二级单位和个人。
9.导师指导学生发表的烟台大学为第一单位的论文,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计算绩点。
10.获得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资助的学术著作,计算科研成果绩点时需扣除学校已资助部分,但不影响该著作的等级认定。
附件4
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文学艺术体育实践创作和国内外高水平竞赛,提高学校文学艺术体育发展水平,提升学校办学层次,扩大学校知名度与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烟台大学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方案》(烟大党发〔2021〕12号)要求,结合学校相关学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学艺术体育类成果分类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成果涉及文学、艺术学、体育学及艺术设计等学科领域,主要包括在高层次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入选高层次竞赛的成果、获奖成果及担任各级体育竞赛裁判、技术服务工作等。第三条 文学艺术体育类成果等级认定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成果根据成果属性与水平,划分为A、B、C、D、E、F六个等级。
A级: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得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
B级:
B1级:1.获得CCTV音乐、舞蹈等电视大赛最高等级奖,作品入选“桃李杯”舞蹈展演。
2.获得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B2级:1.在奥运会(须有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以及各级协会正式选调通知,下同)担任裁判等工作。
2.国际性活动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作品入选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五年一次全国综合性美术作品展、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
3.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或单项艺术作品展获奖(入会资格)作品(中国美术奖、戏剧梅花奖、电影华表奖、电影金鸡奖、电影百花奖、电视飞天奖、电视星光奖、电视金鹰奖、民间文艺山花奖、摄影金像奖、书法兰亭奖等),其中分等级的奖项仅限最高等。
C级: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下同)一等奖以上。CCTV举办的音乐、舞蹈等电视大赛第二等次奖励。
2.在国际、洲际体育赛事(含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等)中担任裁判等工作。
3.《新华文摘》转载的作品;在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A类学术期刊发表的1个版面以上的作品。
4.为大型全国性活动设计并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
5.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全国综合性或单项艺术作品展(演)入选作品,其中分等级的奖项限第二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或单项艺术作品展(演)获奖作品(入会资格),其中分等级的奖项限第一等;相应省级协会主办的展(演)获得加入协会条件之一,其中分等级的奖项仅限最高等。
D级:1.以上级别中全国性奖项中分等级的第三等。
2.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二等奖。
3.在国家级体育赛事(含全运会、青运会、学运会、民运会等)中担任裁判等工作。
4.相应省级协会主办的展(演)入选作品,其中分等级的限第二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或单项艺术作品展入选作品。
5.在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B类学术期刊发表的1个版面以上的作品。
E级: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三等奖,其他省级奖项中的一、二等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对应的省级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或单项艺术作品展的入会资格作品。
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在CSSCI期刊发表1个版面以上的作品;由省级及以上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发行的作品。
3.在省级体育赛事(含省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担任裁判等工作。
F级:1.其他省级奖项中的三等奖;厅局级奖项的一等奖。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个版面以上的作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实践成果是一般指以“烟台大学”为第一标注单位,我校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文学、艺术、体育类成果。第五条 其他未在本办法范围内的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成果,由本校主要完成者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评审,报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确定科研业绩相应等级,参照本办法相关政策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8〕69号)、《烟台大学人文社科A类B类期刊目录(2016年修订)》(烟大校发〔2016〕21号)废止,其他规章、文件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社会科学处。
说明:1. 烟台大学为第一承担或完成单位、校内科研人员合作取得的实践成果,可参照《合作类业绩绩点分配办法》分配。
2. 烟台大学为非第一标注或完成单位、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人员合作取得的文学艺术体育类实践成果(音乐舞蹈类等集体创作作品除外),按单位位次计算绩点,计算公式为:n/2m-1,(n为该项业绩绩点值;m为我校在该业绩中的实际位次)。
3. 集体创作作品绩点认定仅限主创人员。
附件5
人才项目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人才项目的等级认定,激发广大人才开展学术创新、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学校人才评价、管理、服务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人才项目的等级认定突出质量导向,坚持促进改革、与时俱进、激励创新。
人才项目分类及等级认定
人才项目分类人才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
人才项目等级认定
A1级:院士及相应级别顶尖专家。
A2级: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火炬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A3级: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入选者、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A4级:国家海外高层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席(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齐鲁文化名家。
B1级: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泰山学者青年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未来女科学家计划入选者、山东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B2级:齐鲁文化英才、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入选者、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获得者、担任SCI/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主编。
B3级: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入选者、山东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山东省青年科技奖入选者、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人才引育计划入选者。
B4级: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个人长期项目)入选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入选者、担任SCI/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副主编或执行主编,在学校认定的国际组织任正负责人。
C1级:担任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担任SCI/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编委、在学校认定的国际组织任副负责人、省学科评议组成员、省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受聘担任外校博士生导师并指导学生。
C2级:山东省海外科技人才、担任全国一级学会理事、担任省级学术组织会长、省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C3级:担任省级学术组织副会长。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学科专业平台团队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类学科专业平台和团队建设,规范等级认定,激发工作动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专业平台和团队等级认定的原则是优化结构、提升层次以及促进办学核心指标突破。
第二章 学科平台类等级认定
第三条学科平台级别为一级,分为8个等级。
A:国家一流学科。
B:学科评估综合排名前10%(含)。
C:山东省高峰学科,学科评估综合排名前20%(含),新增博士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博士学位类别。
D:山东省优势特色学科,学科评估综合排名前30%(含)。
E: 学科评估综合排名前40%(含)。
F:ESI学科新进入世界前1%,并保持一年以上。
G:学科评估综合排名前50%(含),新增硕士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硕士学位类别。
H:学科评估综合排名前60%(含)。第三章 科研平台和团队类等级认定
第四条 科研平台和团队类级别包括一、二、三级,分为7个等级。
A:参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山东省实验室。
B: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园、中心等)、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创新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平台(中心、基地)、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创新团队。
C: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科技部、教育部科研创新团队。
D:山东省重点实验室。
E: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山东省科研创新团队;省部级实验室、平台、中心、基地等;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
F: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平台(中心、基地、智库)、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其他厅级实验室、平台、中心、基地等;教育厅青创团队;其他厅级科研创新团队。
G:烟台市重点实验室、烟台市工程技术中心。
第四章 教学平台和团队类等级认定
第五条 教学平台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
A: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虚拟仿真)中心。
B:省级实验教学示范(虚拟仿真)中心。
第六条 教学团队分3个等级,分别为:
A:国家级教学团队。
B:省级教学团队。
C:校级教学团队。
第七条 专业建设平台分3个等级,分别为:
A:通过教育部本科专业三级认证以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国际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
B: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C:山东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未在本办法列出,但符合认定工作原则的学科平台、项目和团队,可由主要完成单位或团队提出认定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论证和审定。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说明:ESI学科建设业绩依据主要贡献单位的比重进行核算。
附件7
党建思政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完善党建思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中心工作相融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思政类业绩认定坚持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实绩实效,激励创新创优。
第二章 党建思政类业绩等级认定
第三条 党建思政类业绩分为一级(A)、二级(B)2个级别,共5个等级。
第四条 党建思政类等级
A1: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项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项目、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文库、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全国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
A2: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全国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骨干队伍建设项目、教育部高校原创文化精品推广行动计划、教育部高校网络教育名师培训支持计划、全国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中央网信办“五个一百”网络精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获奖作品;
B1:山东省组织工作创新奖、山东省高校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山东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特等奖;
B2:山东省高校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山东省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山东省优秀党课、山东省高校网络教育名师培育支持计划、山东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
B3:山东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山东省高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突破项目优秀成果、山东省高校优秀党课、山东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8
校外荣誉类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荣誉的等级认定,健全完善校外荣誉体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学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荣誉类的等级认定突出质量导向,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突出实绩实效,重点评价社会贡献以及支撑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贡献。
第二章 荣誉分类及等级认定
第三条 荣誉分类荣誉按颁奖单位行政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
第四条 师德师风荣誉等级认定
A1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A2级: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时代楷模、全国道德模范、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全国师德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最美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A3级:全国师德标兵、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A4级: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高校网络教育名师、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等全国教育系统、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B1级: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齐鲁最美教师、教书育人楷模。
B2级: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山东省高校教学名师、山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山东省干事创业好团队、山东省担当作为好干部、山东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山东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山东省学校思政课教师年度人物。
B3级: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B4级:山东省教育系统“两优一先”获得者、山东省三八红旗手、山东省优秀团干部、山东学校优秀思政课教师、山东省高校优秀辅导员等山东省教育系统、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第三章 附则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说明上述分配比例供参考,主持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绩点分配比例,但主持人所占比例不低于50%,分配方案确定后报职能部门批准。
2.教育教学研究A、B类学术期刊目录A类学术期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