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材教辅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学院教材教辅的管理,规范教材教辅的选用及征订工作,确保高水平教材进入课堂,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教材教辅的选用、讲义的编写及自编教材的使用等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教材的征订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每个专业确定一人负责本专业教材的汇总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及通知统一进行教材的征订,具体流程如下:
1. 教学秘书接收学校关于征订教材的通知并在学院转发,通知教师;
2. 教师将个人所需教材及学生使用教材按照学校统一格式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专业教材负责教师;
3. 教材负责教师汇总后报专业负责人审核,更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教材;
4. 各专业的教材汇总表经审核后报学院教学秘书;
5. 教学秘书汇总全院教材,报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上报学校教材科。
第五条 教师报学院的个人所需教材必须是所承担课程使用的教材或相关教辅、参考书等。
第六条 教师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的名义到教材科订购教材。
第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订购教材者,应通过所在专业教材负责教师报教学秘书向学院申请。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