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年度教师岗前培训工作通知有关精神,积极组织本院符合岗前培训要求的教师参加岗前培训。
第二条 相关专业为每名新教师指定一名专业成长导师,对新教师在课程备课、教学理念、方法、技能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给予引领、指导。
第三条 担任专业成长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高校教龄5年以上。
(二)近三年教学评价成绩均在良好以上,且学生评教成绩位于本单位全体教师的前50%。
(三)与参加岗前培训的教师归属同一专业。
第四条 相关专业应为新教师开发和提供适合教师成长发展的培训课程,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等形式,使新教师尽快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五条 参加岗前培训及考试结果为合格的教师应将参加岗前培训情况、学习学时、考试成绩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价小组,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试用期满考核、新聘教师岗位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院给予每位专业成长导师20个教学工作量补贴。参加岗前培训及考试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核算,待合格后再行核算。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