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加强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院成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审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坚持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以及教学质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实验室熟悉本科教学工作、关心学院发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的教师中推荐,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各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参加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同级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
3.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当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遇缺时,应及时按程序遴选补缺。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审议学院中长期本科教学发展规划,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结合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变化,研究各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工作和专业发展方向,审议专业设置与结构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 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实施。
第十一条 对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的专业、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
第十三条 对学院教学改革方向提供咨询,审议学院教学改革方案,并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接受学院领导委托,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本科教学专题调研。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 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2. 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3. 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和档案审阅。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与活动;
3.对其他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保密;
4.审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家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须回避。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并于会议前两天向委员会告知。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票数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秘书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烟台大学核设备与核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烟台大学核设备与核工程学院
二O一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