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阅卷工作是课程考核中把好质量关的重要环节,每位教师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完成阅卷工作。为了保证我院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学院考试阅卷规范。
1. 教师应本着严谨、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阅卷。
2. 对于各项考试,均应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
3. 对于多位教师上同一门课程的考试,采用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阅卷,最后由专人核对、合分。
4. 阅卷时必须采用红色油笔、钢笔或签字笔进行批阅。
5. 对于整体卷面,只标记得分,不标记扣分。
6. 在每个题的题头,给出每题的得分。
7. 不正确的答案要用斜线“\”或叉“×”标记。
8. 每题得分应填写在试卷卷首相应题号的分数栏内,每个大题分应同试卷卷面大题题头分完全一致,总分应等于各个大题分之和。
9. 对流水阅卷,各批阅教师应当在试卷卷首分数栏所批阅题号的相应位置签字,签字可以采用只签姓的方式,姓可以采用中文文字,也可以采用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或缩写等形式。
10. 改正分数时,不要在原错误分数上直接改正,要划掉原错误分数,在旁边写上正确分数并签姓名全称。
11. 阅卷完成后,需要在阅卷记录表、试卷封面等地方完整填写相应信息,包括阅卷教师姓名全称。
1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3. 本规范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