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创新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按需招生。
第四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招收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对象主要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硕士生招生初试有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推荐免试(推免)等方式,博士生招生初试主要为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考方式。
统考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命题。
推免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六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 招收的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硕士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分别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与协调。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处和纪检监察机构、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院院长为成员。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单位书记、院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学科带头人、导师代表等人员为成员。凡涉及招生中的各项工作,如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分数线、录取等事宜,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核定研究生招生机构和编制;
(二)审定学校年度博士生、硕士生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计划及复试分数线;
(三)审定学校博士生、硕士生招生专业;
(四)研究决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审定学校每年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六)对研究生初试、自命题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八)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九)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体检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处招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提出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三)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宣传咨询材料,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四)组织考试报名、命题、初试和评卷等工作;
(五)制定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组织资格审查、复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
(六)开展有关招生改革的研究与探索;
(七)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招生计划;
(二)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开展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确定本单位拟录取名单,负责录取新生的复审和有关材料归档;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当年度招生简章中报名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学校复试。凡按规定可接收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五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和翻译硕士专业的英语及基础课中的数学,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其他考试科目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科目,均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自命题工作规范。鼓励各学科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具体命题人员遴选要求按照当年度学校自命题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各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九条 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命制试题,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专业,应当由招生规模较大、水平较强的学科牵头开展联合命题。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日期由国家公布,博士生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的时间由学校确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为三门或四门;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共计三门。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二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研究生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各科试卷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评卷;其他各科试卷由研究生处组织各评卷小组进行评卷。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六章 复试
第二十六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处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提出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各培养单位可提出符合本学科招生特色的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并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和学科专业的特点,自主确定各专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内容,复试办法和程序由各培养单位公布。各培养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命制多套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成绩单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各培养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复试录取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提前在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学术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培养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组织实施单位为校医院,体检要求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培养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第七章 调剂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处应当按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学校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
第三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当年度调剂工作要求与调剂需求,制定分专业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我校接收的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八章 录取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处应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实施办法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承担的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四十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培养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处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处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学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四十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四十四条 录取考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并事先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烟大校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