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行主考负责制。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为主考,负责本院所承担课程全部考试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行课程主考负责制。有考试任务的课程,其任课教师即是课程主考,考试时应到考场,对试卷的内容负责,考试结束后,从监考老师那里接收试卷。
第三条 严格选派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由懂得考试业务、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处理问题果断的教师和管理干部担任。
第四条 每个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负责所在考场的全部监考工作;只有一个考场的课程,课程主考担任主监考。
第五条 监考教师安排及通知。监考教师小教室至少安排2人,大教室安排3~4人。学院专业课程及外院(系、部)所开课程主监考、监考教师的监考时间均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六条 每场考试,由学院督评小组安排督导专家和管理干部进行巡考,做好巡考记录。
第七条 巡考、主考及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须佩戴标志胸卡。
第八条 监考教师职责:
1. 熟悉《考场纪律》(附件1);
2. 主监考老师提前一天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3. 提前20-3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学生学号顺序按“之”字型安排调整考生位置,根据考场大小,尽量把学生分散就坐;
4. 考前强调考场纪律,宣读我校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附件2),核查考试人数,提醒学生清除桌洞里的东西;学生所带物品,除了考试所需证件和工具外一律放在教室黑板前面;
5. 试卷拆封前向学生显示密封完好,提前3-5分钟分发试卷,记下发卷数;
6. 考试时,监考教师除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外,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其他问题一律不作回答,留待课程主考解决;
7.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8. 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具体违纪作弊形式等情况记录到《考场记录》中,同时要求违纪作弊考生在《考场记录》上签字,考试结束,立即将《考场记录》上交考务办,由考务办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9. 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证件,发现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记下姓名、班号,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10. 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11. 督促和要求考生在答题前必须在试题纸、答题纸和草稿纸上先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
12. 收完试卷后应当场清点,并记下回收试卷数,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清查上报;
13.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交给课程主考老师,主监考教师将考场记录直接送交考务办;
14. 监考教师若因事、病不能准时到场,必须提前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九条 监考人员须忠于职守,切实负责。如发现对监考不负责或隐瞒真情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