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党字[2004]17号)
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意见》(鲁高工委[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烟大校字[1999]212号文件)做如下修订。
一、导师制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对学生加强思想引导、专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把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课堂与课外教育结合,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结合,严格管理与人格感化结合,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形成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二、导师的任职条件
担任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熟悉教育规律。
4、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身心健康。
5、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导师的工作职责
导师职责主要包括:
1、关心学生思想进步,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学生,注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2、对学生选课、专业或专业方向选择、学习方法等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确立正确成才目标。
3、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和课题研究,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4、指导学生组建班委、团支部,注重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指导团支部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5、做好各种考评及测评工作;指导学生评优及奖学金评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的初评审核工作及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及教育工作。
6、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熟悉每一位被指导者的兴趣、爱好、特长,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业进展情况及专业能力、素质培养情况,帮助指导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7、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指导。
8、服从院系学生工作的统一安排,主动与院系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密切配合,注意经常与学生家庭联系沟通,了解每一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主动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心理疏导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导师的聘任与考核
(一)聘任
1、导师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年七月初暑假前完成,由院系导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院系学生实际情况和导师任职条件制定聘任计划,确定导师的聘任,指导受聘导师填写《烟台大学导师登记表》,并将结果报导师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每位导师原则上指导一个班级,一般以指导一届学生毕业为一个聘期。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中止导师工作,特殊情况需做出个别调整的,应及时报导师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3、担任导师的教师其工作经考核合格后,享受年度人均津贴1500元,其中800元为基本津贴直接发放,700元为奖励津贴,由院系按考核结果重新分配。
(二)考核
1、按照导师的工作职责由导师工作委员会制定《烟台大学导师考核细则》,对导师的考核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具体考核工作由导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院系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
2、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年度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导师,要加强教育管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或追究相应的责任。
3、导师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一般在每年六月份进行,每两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五、领导与管理机制
学校成立导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人事处、团委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导师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定期就导师工作的岗位审核、培训、考核、评优等进行研究部署。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组成导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导师制的组织落实。
各院系要成立导师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导师工作委员会的部署做好导师制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导师的选聘、上岗培训、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组织导师开展工作研究与交流活动等工作。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烟台大学导师工作委员会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